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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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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7/01/01 建住房[2006]24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已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四条 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 已建立房屋权属登记簿(登记册)的地方,登记簿(登记册)所记载的信息为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查询机构)应妥善保管房屋权属登记资料,及时更新对房屋权利记载的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查询机构应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查询有关信息。 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 第八条 原始登记凭证可按照下列范围查询: (一)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二)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五)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第九条 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后方可查询。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其查询范围和方式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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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芳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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